被告人吴某为骗取曹某钱财,假冒“沪顺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和杨浦区政通路房产(权利人为胡某)出售人叶某的受托人,向曹某许诺以较低的价格帮其购买该房产,同时将该楼的302室冒充上述房产让曹某查看,并持其事先伪造的《委托意向金协议书》,以“沪顺地产”经纪人的名义与曹某的女婿李甲签订了《委托购买协议书》,以“支付意向金”为名,骗得曹某2万元。
被告人吴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委托家属退出2万元给曹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甲、叶某、胡某、周某、李乙、朱某的证言,《委托购买协议书》、《委托意向金协议书》,房地产登记簿,承诺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某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沪顺地产”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吴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