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F因欠陆某大额债务,将其经营的鞋带厂(含机器设备等)抵债转让给陆某,陆某则委托陈F继续负责该厂的经营。陈F因无力偿还多方外债,向债权人陈某隐瞒上述鞋带厂已被其先行转让的事实,与陈某签订合同将鞋带厂转让给陈某用于抵债等,后二人又约定由陈某向陈F银行账户转账75万元以证明转让款支付的事实,再由陈F当场取现归还。
陈某按约在嘉定区叶城路农业银行将75万元转入陈F银行卡账户。陈F为非法占有上述钱款,向陈某谎称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拿走,又让他人出面向自己讨债,将上述银行卡交给陈某后又申请了挂失,致陈某取款不能。嗣后,陈F将上述银行卡账户内的75万元用于个人还债、花用等。
2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将逃匿的陈F抓获,陈F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陆某、吉某、杨某、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有关的《承诺书》、《转让合同》、相关照片、《挂失、换卡申请书》、《转账凭证》、《吞卡通知》、《借记卡换卡登记查询》、《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条、《借款协议书》、《住宿登记表》及陈F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F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陈F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陈F作案的手段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F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陈F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2014)嘉刑初字第9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