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丙分别与李天任、罗某、黄志贤、朱某、刘某、陈素英、陈乙签订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保险费为520元的《友邦安益意外伤害保险》,但其在该保险合同中虚构《幸福年金保险》项目并伪造合同条款(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提供该保险项目),谎称缴纳保险费9,000元,一年后可以获取10,000元,并以此类推,且购买该项目无需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保险费520元。
上述被害人信以为真,分别为《幸福年金保险》项目向陈丙个人缴纳了保险费,具体为:李天任18,000元、罗某18,000元、黄志贤9,000元、朱某9,000元、刘某9,000元、陈乙9,000元、陈素英9,000元。陈丙收取上述费用后,将每人安益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520元上交公司,余款被其占为己有。
被告人陈丙虚构团体保险项目(友邦住院A款团体医疗保险、友邦附加意外医药补偿A2团体医疗保险和友邦B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以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义与东帝士东熙(上海)地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团体保险合同,每年收取该单位保险费现金22,530元,共计67,590元被陈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陈丙代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曾某签订《友邦康悦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王心怡的保险费是每年6,278元,被保险人王心臣的保险费是每年4,195元。被告人陈丙通知曾某续交保险费,让曾将保险费10,473元划入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中,陈丙收到该笔款项后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
被告人陈丙代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心臣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友邦加惠团体定期寿险》。2013年3月,上海心臣物流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员工入保,保险费增加至4,132元,陈丙通知曾某将该笔保险费划入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
被告人陈丙代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罗某签订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称会将投保单交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给罗某正式保险合同,通过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和收取现金的方式,陈丙共收取罗某保险费57,816元。之后,陈丙将钱款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一直没有出具正式保险合同给罗某。
被告人陈丙代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与陈甲、孙元洁签订个人人身保险投保单,称会将投保单交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给正式保险合同,通过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陈丙共收取陈甲、孙元洁保险费共计101,200元。之后,陈丙将钱款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一直没有出具正式保险合同给陈甲、孙元洁。
被告人陈丙代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韩英才、郭宝贤签订《友邦安翔人身意外保险》。陈丙将收到的保险费都上交公司。陈丙收取二人的保险费共计880元后未上交公司,被其占为己有,陈亦未出具收款凭证。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陈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同年10月退赔了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单位)罗某、朱某、刘某、陈乙、窦某的报案陈述,被害单位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瞿某)报案陈述,证人曾某、陈甲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合同与书面材料,《情况说明》及收据暨豁免责任保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被告人陈丙对公诉机关所控事实和定性均不表异议,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丙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亦无异议,但认为陈丙系自首,案发后退赔了犯罪所得,要求对陈丙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保险合同、发票等方式骗取客户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丙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上交公司的保险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陈丙系自首,且在案发后退赔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6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