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为骗取钱款,采用窃取继父儿子李某的房屋产权证(房产位于青浦区某街道某路)并伪造李某身份证的方法,向被害人姚某谎称该房产系其所有,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并以该房产作抵押,与姚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从姚某处骗取17余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沈某与被害人姚某签订了还款承诺保证书、向姚某支付了部分钱款,并获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姚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姚某、李某、李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青浦区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书、姚某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还款承诺保证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沈某冒用他人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17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系自首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沈某的部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姚某。(2014)青刑初字第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