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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陆某虚构松江日本TOK轴承制造公司工程项目,谎称自己系上海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经理,在金山区沪杭路与上海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签订工程合同,并开具虚假的进场通知书,骗取定金等现金8万元后逃逸。

被告人陆某冒名“王俊生”在嘉定区马陆镇某村居住期间,谎称自己系芬兰国际上海创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科科长,以介绍旧厂房废品收购生意为由搭识个体废品回收商秦某并取得信任后,连续以买房、租赁仓库、代办工程项目进沪许可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秦某37000元,后冒名“王俊生”被迫写下借条后逃逸。

被告人陆某冒名“王俊生”在嘉定区马陆镇某村居住期间,谎称自己系上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部人员,以介绍购买钢材为由搭识钢材商章发富并取得信任后,以家中亲友生病等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章某6400元,后冒名“王俊生”被迫写下借条后逃逸。

被告人陆某冒名“王俊生”至嘉定区马陆镇包装城××号楼的某酒店用品商店,谎称自己系上海ABC公司后勤部领导,以采购厨房用品为名搭识被害人肖某并取得信任后,以索要回扣为名骗取被害人肖某700元。律师

公安局金山分局经侦支队接被害人周某报案后对被告人陆某网上追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秦某报案后经侦查布控,抓获被告人陆某。被告人陆某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秦某、章某、肖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等的证言,有关的营业执照、借条、进场通知书、工程合同,相关的辨认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有前科、劣迹,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害人要求被告人退赔。结合被告人陆某犯罪的手段、后果,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四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2014)嘉刑初字第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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