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Y通过与A道A弄A号A室、B道B弄B号B室、B道B弄B号C室、D路D弄D号D室、E路E弄E号E室等多处房屋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未支付租金或者支付少量租金的情况下,先行取得上述房屋的钥匙及房产资料。
后杨Y冒用上述房屋业主的名义,并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与被害人罗某、陈某、卢某、熊某、张某、徐某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而骗取六名被害人支付的租金共计56万元,并将赃款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杨Y与被害人罗某签订A道A弄A号A室、B道B弄B号B室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罗某支付的租金共计13.5万元,案发前退赔0.5万元。
被告人杨Y与被害人陈某签订D路D弄D号D室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陈某支付的租金11.7万元,案发前退赔9万元。
被告人杨Y与被害人卢某签订B道B弄B号C室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卢某支付的租金13万元。
被告人杨Y与被害人熊某签订A道A弄A号A室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熊某支付的租金5.7万元,案发前退赔5.5万元。律师
被告人杨Y与被害人张某签订E路E弄E号E室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张某支付的租金12.4万元。
6、被告人杨Y与被害人徐某签订E路E弄E号E室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徐某支付的租金14.7万元。
被告人杨Y被群众扭获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Y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Y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杨Y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前部分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Y向被害人罗某退赔5.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调取证据清单、赃物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收据、付款凭证、中国银行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人赵某、周某、邓某、杨某、李某、郭某、贺某、史某、庞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陈某、卢某、熊某、张某、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杨Y的供述。
被告人杨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Y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Y尚有大量赃款无力退赔,判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5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