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Y在任职苏州亿津餐饮有限公司无锡区域督导期间以及从该公司离职后,在未取得该公司及下属都可茶饮奶茶店股权的情况下,谎称转让自己名下部分股权,先后与被害人浦某、蔡某、郭某、翁某签订都可茶饮奶茶店的股份合作协议或连锁经营合作投资协议,骗取上述被害人共计119万余元,分述如下:
被告人陈Y谎称其为苏州亿津餐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控股股东,与被害人浦某签订都可茶饮奶茶店的股份合作协议,骗取浦某投资款100,000元;被告人陈Y从苏州亿津餐饮有限公司离职后,再次与被害人浦某签订都可茶饮奶茶店的股份合作协议,骗取浦某钱款210,000元。被告人陈Y将55,800元作为“分红”汇入浦某银行帐户予以搪塞。
被告人陈Y谎称其为苏州亿津餐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控股股东,与被害人蔡某签订都可茶饮奶茶店的股份合作协议,骗取蔡某103,950元。
被告人陈Y从苏州亿津餐饮有限公司离职后仍以该公司无锡区域督导的身份,与被害人郭某签订都可茶饮奶茶店的连锁经营合作投资协议,骗取郭某投资款共计730,050元。律师
被告人陈Y从苏州亿津餐饮有限公司离职后仍以该公司无锡区域督导的身份,与被害人翁某签订都可茶饮奶茶店的连锁经营合作投资协议,骗取翁某投资款共计105,400元。
被告人陈Y在甜爱支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Y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Y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浦某、蔡某、郭某、翁某的陈述,证人高某、张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许可证、亿津餐饮员工加盟办法说明、关于无锡区域督导陈Y暂时停职决定、离职申请、离职工资结算单,银行卡交易历史明细清单,股份合作协议,连锁经营合作投资协议,营业报表及短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陈Y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陈Y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一百十九万三千六百元,分别发还被害人浦某、蔡某、郭某、翁某。(2014)长刑初字第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