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为骗取运费,以虚构的“高先生”身份,私刻上海莲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印章,与被害单位上海渤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托运付款协议。上海渤翔物流有限公司据此先后12次为被告人刘某运输货物,运费共计194,140.80元。嗣后,被告人刘某拒不支付上述运费并关闭通讯工具逃匿,将骗得的上述钱款予以化用。
被告人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了所有赃款。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陈士良的陈述及提供的QQ聊天记录,证人王某、高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提供的《托运付款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提货单》、《还款计划》等书证,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润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票存根》,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虹刑初字第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