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M虚构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承包公交线路,进而获取高额收益的事实,先后与被害人张某等10人签订投资协议书,收取上述被害人投资款共计1,764,000元,后被告人以支付收益的方式返还1,060,000元,实际骗取704,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张某投资款共计138,000元,后返还11万元,实际骗得28,000元。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俞某、吴某甲投资款共计276,000元,后返还23万元,实际骗得46,000元。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许某投资款共计276,000元,后返还20万元,实际骗得76,000元。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投资款共计138,000元,后返还105,000元,实际骗得33,000元。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丁某投资款共计276,000元,后返还17万元,实际骗得106,000元。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杨某投资款共计24万元,后返还16万元,实际骗得8万元。律师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石某投资款共计14万元,后返还35,000元,实际骗得105,000元。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陆某投资款共计14万元,后返还3万元,实际骗得11万元。
被告人邵M采用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吴某乙投资款共计14万元,后返还2万元,实际骗得12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邵M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M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吴某甲、俞某、许某、徐某、丁某、杨某、石某、陆某、吴某乙的陈述笔录,投资协议书,收据,收条,借条,欠条,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邵M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邵M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M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执行数罪并罚。为维护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判决如下:被告人邵M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邵M应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14)青刑初字第7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