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P与林某、陈某签订《商铺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林某、陈某承包位于闸北区秣陵路全部铺位,承包期限为五年,从2013年元月25日起至2018年元月25日止,每年承包费用为70万元(后二年价格另议)。至2012年10月18日,林某支付给陶P租金和保证金共计110万元。
陶P向被害单位卡宴公司隐瞒上述事实,在四川北路与卡宴公司程某签订了《商铺承包合同》,将秣陵路全部铺位交由卡宴公司承包经营,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五年,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每年承包费为60万元。卡宴公司向陶P支付了半年租金30万元和合同保证金10万元。
由于陶P已将商铺发包给林某租赁,导致卡宴公司的合同始终无法履行。卡宴公司要求陶P履行合同,陶P虽曾几次参与协商,但始终没有退还卡宴公司上述款项。
被告人陶P被程某扭送至公安机关。陶P无法解决与林某及卡宴公司的租赁关系,且无法提供在短时间内收取巨额钱款的去向及陶无能力归还卡宴公司钱款的事实。证实被告人陶P有赌博行为的事实;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的事实。律师
法庭陶P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与被害单位之间是民事纠纷。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并提供了证人张某、芦某的证言,相关的银行财务凭证,据此证明陶P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产的故意,且在收取被害单位钱款后支付了租金23万元给闸北区民防办。同时提出陶P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证人沈甲的证言及提供的《商场铺位租赁合同》、《证明》等书证,证实其作为小华园公司的股东,事先并不知道陶P先后与林某、陈某及卡宴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情况,且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后,陶P也没有向公司缴纳上述钱款。沈甲还证实陶P还收取了公司七浦路的租金,陶也没有将钱款缴纳至公司账户的事实。
证人沈乙的证言,证实闸北区民防办对陶P将秣陵路整体承包给林某事先并不知情。在卡宴公司无法租赁上述商铺时,陶P曾提出由其解决林某的租赁事宜,但陶一直没有解决。同时证实小华园公司还欠闸北区民防办二个月租金的事实。
关于陶P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民事纠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将同一商铺重复发包给卡宴公司承包经营,并收取卡宴公司租金和保证金40万元。主观上明知无法履行与卡宴公司的租赁协议,与卡宴公司签订商铺的租金金额明显小于与林某所签租赁合同的金额。事后虽参与协商租赁事宜,但其在二个月内经手资金达300万元,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始终没有将钱款40万元退还给卡宴公司,亦无法证实其经手钱款的去向。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证据仅能证实陶P支付给闸北民房办租金23万元,但不能证实该款与陶收取的卡宴公司的租金、保证金有关,陶P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被告人陶P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陶P使用小华园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但小华园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被害单位支付的钱款亦均汇入陶P的个人银行账户,由陶个人掌控,且去向不明,故陶P的行为不能体现单位意志,其收益亦未归单位所有。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P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3)虹刑初字第12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