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丁冒名“何磊”与李丙在新桥镇莘松路、春九路路口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及保单等,隐瞒了1辆现代牌伊兰特轿车的使用性质系营转非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李甲的信任后,与李甲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将该车卖给李甲,后李甲实际支付购车款25,000元。
含义所谓营转非,就是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营转非车主要指的是淘汰出租车转为地方牌照。
被告人李丁被公安机关抓获。李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甲的陈述,证人李乙、朱某、李丙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交易合同,车辆信息,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单,伪造的行驶证、登记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身份证,交易明细,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李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丁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李丁向被害人李甲退赔二万五千元。(2014)松刑初字第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