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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骗走数百万路基板转卖判十三年

被告人李某谎称自己承接了浦东新区一工程项目、“联东U谷”建设项目,并以上述工地需要路基板为由,要求被害人贾某、高某提供路基板租赁服务,并冒名“李胜兵”、“李冰”同被害人签订路基板租赁合同,先后从贾某处骗取合计价值2,410,220元的路基板530片、从高某处骗取合计价值1,955,921元的路基板499片,骗得路基板后即将上述路基板转卖给张某(另处)等人。在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李某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付了被害人贾某121万元。

谎称自己承包了“联东U谷”建设项目,并可以转包工程给被害人门某承接,诱骗被害人门某为其支付购车款22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合同诈骗的事实。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某、高某、门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贾某提供的收款明细,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道板租赁协议、钢板出租合同,相关协议书,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调解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

被害人贾某、高某、门某均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损失,如被告人不能赔偿的,要求法院重判。

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某骗得钢板后立即销赃,并转移赃款,至今无退赔,导致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

李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前也已退回了部分钱款,结合被告人李某的一贯表现及家庭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诈骗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合同诈骗犯罪中,李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诈骗犯罪中,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2014)金刑初字第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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