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已判刑)为从被害人何某处骗取钱款,纠集被告人金某,冒用青浦区某局等单位的名义,并由金某冒充青浦区华新镇某村主任,以介绍河道开挖、道路改建工程为由,与被害人何某签订虚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陈某以支付押金等费用为由从被害人何某处共骗取5万余元。
陈某等人为从被害人张某、张某处骗取钱款,纠集被告人金某,冒用青浦区某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名义,并由金某冒充青浦区某镇镇长,以帮助租赁土地为由,与被害人张某、张某签订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后陈某等人以支付押金等费用为由从被害人张某、张某处共骗取15万余元。
还查明,被告人金某曾于2007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律师
有其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何某、张某、张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协议书、承诺书、关于进场的通知、补充合同、税务局特需通知、资金通知书,收条,中国某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金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金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金某系从犯和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金某应退赔被害人何某、张某、张某的经济损失。(2014)青刑初字第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