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某伙同周F(已判决)经事先预谋,采用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伪造行驶证,再将车辆以签订交易合同的方式抵押给他人的手法,三次骗取王某钱款,合计74,500元。
被告人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犯周F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牟某、林某、项某、郑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相关机动车交易合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同案犯周F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戴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辩护人所作戴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戴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戴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戴某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二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戴某七万四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014)浦刑初字第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