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淡某与前妻王某共同以不锈钢制品公司名义购买了奉贤区江海镇南亭公路厂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后进行翻修扩建。被告人淡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涉案厂房归王某所有。
淡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以帮忙出租厂房为由,从王某处取得涉案厂房的产权证以及不锈钢制品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隐瞒厂房的实际归属,与Z实业发展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3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厂房转让给Z实业发展公司。
后淡某陆续收取Z实业发展公司支付的购房款共计410万元并逃匿,除支付给王某27万余元作为租金外,淡某将其余钱款全部用于归还债务及生活开销。律师
被告人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等人的证言,出售厂房协议书,土地租用协议,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及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账户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查询记录及凭证,委托书,被告人淡某伪造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文书,奉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函及民事调解书、协议、民事判决书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淡某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给付的钱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本案经济损失未挽回。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2013)奉刑初字第1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