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奚M先后11次向上海鸿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价值1,103,261元的钢材,因公司无周转资金,其通过借高利贷支付了部分货款共计436,804.2元。奚M将上述钢材加工转售给上海瑞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将取得的货款全部用于归还其他公司欠款和高利贷,共造成鸿义公司损失共666,457元。
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奚M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奚M已退出赃款166,500元。
被告人奚M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鸿义公司业务经理徐峰的陈述及提供的报案报告、产品购销合同、采购材料结算欠款单、送货单、出库单等书证、证人曾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加工合同、进度款申请表、上海银联电子转账凭证(回单)及上海银行支票存根、证人姜某、奚某、林某、连某、李某、花某、邱某、夏某、曹某、尚某、雍某的证言、公安局宝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案发经过》、被告人奚M的供述及佳喜公司相关工商资料、代管款收据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奚M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奚M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己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奚M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被告人奚M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2013)宝刑初字第2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