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虚构自己在浦东新区金桥镇一家快餐店收购泔脚的事实,与被害人石某签订泔脚转让书面协议,从而骗取石某现金80,000元,后被告人范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并将其经营的养猪场的猪全部卖出后携款逃逸。
被告人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戚某、王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协议书及收条,承诺书、保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范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范某向被害人石某退赔八万元。(2014)松刑初字第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