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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多家公司电线电缆价200万退赃20万判十年半

被告人王H在浦东新区、黄浦区、松江区、徐汇区、长宁区等地,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电气销售公司、成都网络公司、线缆公司、郁某公司、橙某公司、扬州线缆公司、电子公司等七家单位的销售员田某、杨某、黄某、洪某、赵某、王某、邹某等人签订、履行电线、电缆销售合同的过程中,虚构恒某公司、余某公司、镇某公司,或者冒用立某公司、上海保某服务总公司工程分公司、连某公司、炽某公司的名义,谎称电子科技公司与上述公司存在电线、电缆工程业务或者债权债务。

在被害单位实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后出具空头支票或者以虚假的合同作担保拖延货款,实际骗取七家被害单位电线、电缆等共计价值1,934,005.25元,并将骗得的货物以卖废品的形式予以销赃获利,并用于赌博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王H在浦东新区栖霞路崂山三村,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电气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签订《电缆销售合同》一份,在电气销售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后,先后以书写欠条、出具恒某公司提供给电子科技公司的对账单作担保、给付无法兑付的电子科技公司、连某公司中国银行支票等方式拖延货款,骗取被害单位电气销售公司RVV2*0.7SYV75-BV2.BV4.0、BV10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455,096.25元。

王H以电子科技公司与上海保某服务总公司工程分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骗取成都网络公司销售员杨某的信任,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其在浦东新区栖霞路崂山三村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在成都网络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后,先后以电子科技公司与余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电子科技公司与甘某、镇某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作担保,并以电子科技公司与连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与杨某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给付无法兑付的镇某公司交通银行贷记凭证、连某公司中国银行支票等方式拖延货款,骗取被害单位成都网络公司中某牌BVRBV2.BVKVV4*2.RVS2*1.5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124,295元。

王H在黄浦区北京东路,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线缆公司销售员黄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在线缆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后,先后以电子科技公司与余某公司《工程承包协议书》作担保,给付无法兑付的电子科技公司、连某公司中国银行支票等方式拖延货款,骗取被害单位线缆公司BV2.50mm2(1/1.78)、BV4.00mmBVR10.00mm2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23,100元。

王H在浦东新区栖霞路崂山三村,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郁某公司销售员洪某先后签订《销售合同》五份,在郁某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后,先后以恒某公司与电子科技公司的《协议书》作担保,给付无法兑付的电子科技公司、连某公司中国银行支票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郁某公司SYV75-RVV2*1.0、RVVP2*1.0、BV1.0、BV2.BVBV6、BV10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589,250元。律师

王H指使孟某在松江区古楼公路1198弄295号208室,冒用立某公司的名义与郁某公司销售员洪某签订《销售合同》一份,骗取被害单位郁某公司SYV75-RVVP2*1.0、RVV2*1.0、UTY5e、BV10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109,680元。

王H在徐汇区宛平南路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橙某公司销售员赵某签订《订货合同》一份,在橙某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后,先后以给付无法兑付的炽某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连某公司中国银行支票的方式拖延货款,骗取被害单位橙某公司SYV75-5-C(128P)、RVV2*1.RVV2*1.0、超五类4对双绞线、BV2.BV4.0、BV6.0、BV2.5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146,980元。

王H在长宁区宣化路,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扬州线缆公司销售员王某分别签订《线缆采购合同》一份、《采购合同(补充)》一份,在扬州线缆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后,以给付无法兑付的连某公司中国银行支票的方式欺骗被害单位,骗取被害单位扬州线缆公司SYV75-RVV2*0.7RVVP2*0.7BVBVBV2.BV6、RVV2*1.0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387,220元。

王H以虚假的电子科技公司工商登记材料骗取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的信任,以电子科技公司的名义与电子公司销售员吴某在松江区古楼公路1198弄295号208室签订《销售合同》两份,在电子公司实际交付货物后,先后以给付无法兑付的电子科技公司、连某公司中国银行支票等方式,骗取被害单位电子公司南京普天牌5类4对UTP电缆(305米/箱)、RVV2*1.0、SYV75-5-BV6、BVBV2.5等型号的线缆,共计价值98,384元。

王H在徐汇区肇嘉浜路被黄某、洪某等人追讨货款时,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在浦东新区、松江区、闵行区等地,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21万余元的价格先后数次从王H处购得相关电线、电缆,后加价销售给江苏省昆山市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处从中非法获利。

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21万元。

王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王H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退赔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两名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王H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十万元。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千元。(2013)浦刑初字第4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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