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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骗他人保证金犯合同诈骗罪

马小姐是一名做直播的网红,但她在网上销售的几样商品,销售效果并不好,自己也没获利。后来一名号称是罗老板的人看中了她的知名度,之后有拉拢几个人,承租了一套写字楼的办公室,以此为据点,开始了网红直播带货。

这些人分红明确,在罗老板的组织下,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管理流程,由马小姐负责做直播拉客,有过财务经历的梁女士担任财务和记账,其他人作为业务员或客服,根据整体盈利进行分红,客服人员按照各自的销售业绩按比例进行提成。

为了寻求潜在客户,将找到的潜在客户拉拢为客户,通过直播好友和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很多陌生人,如果对方将他们加为好友,就通过一套准备好的话术,实施诈骗的行为。他们对被害人声称如果和网红签订订单,在一定的合同服务期内只要完成商品的销量,就可以获得很大的收益。听着有利可图,被害人纷纷上当受骗,在先期缴纳保证金和产品的订单费用后,就获得了所谓的推销权。之后,又以为主播生病,主播离职等理由,骗取客户信任,再次签订合同,让其缴纳保证金。

在成功骗取了十多万元后,多名被害人报警,不久后,这帮诈骗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被提起了公诉。不久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几人进行了判处,法院认为几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在退赔非法损失后,发还各被害人。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上述固定,他们几人骗取的金额,已经构成了金额较大,将除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而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故而法院对他们作出判处罚金,和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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