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怀力以伪造的控江四村某号某室房地产权证作“抵押”,以高额返利诱使被害人梁某向其出借钱款。梁某收到被告人黄怀力交付的上述房地产权证和房产授权书后信以为真,于次日将50,000元出借给被告人黄怀力。后被告人黄怀力便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人黄怀力冒充控江四村某号某室房屋权利人陈某,谎称卖房并通过“腾祥地产”某门店搭识被害人徐某,承诺以低价向徐出售控江四村某号某室房产。当日下午,被告人黄怀力持伪造的“陈某”身份证和上述房屋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在杨浦区松花江路某-某号“某不动产”黄兴路店内以陈某的名义与被害人徐某的女儿童某等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骗得童某支付的意向金20,000元后逃逸。律师
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怀力在包头路某号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怀力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借款协议、房产授权书、房地产权证、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被害人徐某、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收据、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登记簿复印件;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
被告人黄怀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黄怀力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怀力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怀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怀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四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黄怀力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