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Y原在上海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唐Y为了归还个人债务,以该公司正在寻找合作伙伴为由,在中山北路华东师范大学对面的一家饭店内,与被害人林某签订虚假的“合伙协议书”,骗取被害人出资额10万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唐Y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毛某的证言,上海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个人承包合同及声明,合伙协议书,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唐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唐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Y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判决:被告人唐Y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唐Y退赔被害人林某赃款十万元。(2014)普刑初字第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