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虚构承包长宁区大厦工程的事实,向被害人叶某谎称可转包工地食堂,与叶签订《工地食堂承包合同》,多次收取叶预付的承包费用共计16万元。后被害人叶某发现被告人许某并未取得大厦工地的承包权,遂要求被告人许某返还钱款,被告人许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关机失去联系。
被告人许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许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16万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陆某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提供的工地食堂承包合同及收条、收据、谅解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1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