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F谎称有家单位“上海华松贸易有限公司”要出售30吨塑料粒子,并伪造盖有该公司印章的提货单,与被害人邓某达成口头协议,后被害人邓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预付款12万元转入被告人宋F账户,被告人宋F骗取预付款12万元后逃匿。被告人宋F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货单及收条,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宋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宋F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已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F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普刑初字第9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