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C及妻子费W将其位于南桥镇贝港南区房屋出售,并办理房产权利人变更手续。在南桥镇秀南路乐居房产中介店内向张某借款2.5万元。
被告人沈C欲再次向被害人张某借款,因无法提供担保,故双方经商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人沈C将102室房屋转让给被害人张某,将先前2.5万元的借款转为合同定金,被害人张某另支付5万元作为购房首付款。
当日,被害人张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人沈C5万元。被告人沈C将所获钱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和赌博。案发后,被告人沈C退还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王某、潘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地产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簿、补充协议、银行客户回单、收据、转账凭证,房屋买卖合同、收据、银行账户查询明细及转账凭证,收条及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沈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沈C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损失已全部挽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C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1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