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郁某与赵某经事先约定在杨浦区中原路XXX号欧尚超市的肯德基店内商议工程承包事项。被告人郁某向赵某谎称自己已经承包了嘉定区南翔镇芳林路商品楼4号楼的装修工程,并出示工程图纸,称自己有意将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交由赵某承包。
赵某信以为真,与郁某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给郁某押金20,000元。嗣后,赵某发现上述工程非由郁某承包,多次向郁某讨要押金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郁某在上海站5号站台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郁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赵某退还20,000元,并取得赵某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的证言,《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工作情况》,被告人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郁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杨刑初字第8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