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在某公司任司机一职,为归还赌债,虚构某公司欲出售奔驰牌轿车及丰田牌轿车,并委托其办理上述车辆转让手续的事实,骗取陈某的信任,与其订立了《购车协议》,后陈某将共计65万元转入被告人沈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年10月,沈某又将他人一辆别克牌型轿车以抵押贷款的名义从陈某处骗得现金2.2万元。沈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赌博后逃逸。上述车辆均未办理过户或抵押,仍在公司及车主的实际控制之下。
之后沈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闸北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夏某的证言,书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购车协议》、《收条》、《借条》、《劳动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沈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被害人陈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律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形式,包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