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签订、履行车辆买卖合同过程中,采用整改车辆外观、使用虚假的车辆证明材料等手段,掩盖所售车辆系下线出租车及使用性质为“出租转非”的事实,将一辆桑塔纳牌下线出租车卖给张某,骗取被害人张某钱款4万余元。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某妻子赔偿张某2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信息表,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新MQ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及转账凭证,银行监控截图,和解谅解书及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犯罪中的一个特殊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