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被骗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开始履行后,上海某有限公司按约将货款130余万元分6次汇入林某的银行账户内。之后,林某向上海某有限公司提供了30张伪造的派车单,谎称货物已从海口发出,得款后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林某被抓获归案,先后通过他人账户归还骗取的贷款13万元和65万元。
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骗单位员工韦某、梁某的陈述,证人陆某、赖某的证言,购销协议、相关转账单据、银行交易明细、装(卸)集装箱派车单、集装箱货物运输签收单、交易明细清单、银行承兑汇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共计1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已向被骗单位退赔了部分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骗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