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Y在益某公司任司机一职。为归还赌债,虚构益某公司欲出售牌号为“沪K8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WDDND8GB型轿车及牌号为“沪KBX”的丰田牌GTM6480ASL型轿车,并委托其办理上述车辆转让手续的事实,骗取被告人陈甲的信任,与其订立了购车协议,后陈甲将共计65万元转入被告人沈Y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沈Y又将他人一辆牌号为“闽J6X”的别克SGM7252GL型轿车以抵押贷款的名义从陈甲处骗得现金2.2万元。被告人沈Y将骗得的钱款用于赌博后逃逸。上述车辆均未办理过户或抵押,仍在益某公司及车主的实际控制之下。律师
被告人沈Y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甲的陈述,证人杨某、仝某、夏某的证言,书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购车协议、收条、借条、劳动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沈Y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被害人陈甲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沈Y的供述,公安机关的抓获情况以及沈Y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沈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沈Y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沈Y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闸刑初字第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