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C和冒名“成津华”,并假冒上海仟灵物资有限公司采购员,搭识湖南省宁乡县仙湖冷冻厂的李某。被告人程C和以需批发大量冻猪肉为由,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程以204,000余元的价格向李购买15吨冻猪肉。
程C和在杨浦区殷行路冷库收到货物后,向李某支付货款150,000元并书写欠款54,800元的欠条给李,后程又支付20,000元,余款34,800元至案发仍未归还李某。
程C和通过上述行为骗取李某的信任,再次与李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吨10,000余元的价格向李购买16吨冻猪肉,程收到货物后,向李支付货款9,000元后逃逸。
被告人程C和采用上述方法,与湖北省枝江市强新肉食冷冻食品厂的张某达成口头协议,以每吨10,000余元的价格向张购买约18吨冻猪肉,程收到货物后,向张支付货款10,000元后逃逸。经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冻猪肉每公斤价值10元。律师
被告人程C和及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张某、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龙某、管某、吴某的证言及龙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程C和书写的《欠条》及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湖南省宁乡县仙湖冷冻厂《发货单》,湖北省枝江市强新肉食冷冻食品厂《发货单》、《销货明细表》,上海仟灵物资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程C和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程C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并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程C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程C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程C和退赔违法所得。(2014)杨刑初字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