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信息公司承接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凉城路门店的宽带升级业务,在此过程中获得了房产中介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说无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
陈乙、苏某、卢某经预谋,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私刻的房产中介公司公章,冒用房产中介公司名义,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天翼领航”信息版套餐促销业务,并从中国电信上海南区电信局、陆家嘴分局、张江分局共计骗取办理上述业务赠送的IPHONE移动电话14部(其中IPHONE4S16G12部,IPHONE516G2部,共计价值64,432元),后将上述电话以奖励员工、赠送他人或折价转卖方式处理,所得款项由信息公司入账。
被告人陈乙、苏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陈乙又通知卢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3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3名被告人向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支付64,432元;同年9月向房产中介公司赔偿37,970元。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甲、被告人陈乙、苏某、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某、季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客户登记单、申请表、单位介绍信、销售确认单、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约金发票、收款收据、谅解函、案发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信息公司、被告人陈乙、苏某、卢某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信息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陈乙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苏某、卢某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名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
陈乙、苏某、卢某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乙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了赃款,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再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信息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六万五千元。陈乙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一千元。苏某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卢某犯(单位)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7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