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在个人银行信用卡透支遭到银行催讨后,欲采用骗取他人定金的方式还款。何某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其为法定代表人但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南通宇豪色织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单位上海凌依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面辅料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34204元。
何某在收到被害单位支付的30%预付款40261.2元后,将该钱款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及日常开销,并未履行上述合同。律师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退还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书,证人钮某、巩某、张某的证言,通话清单,签订的面辅料购销合同及面料配料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分户账、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及汇款交易浏览,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及被告人何某出具的说明,工商资料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检察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采用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的预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2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