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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发布机电产品假信息,骗取货款137万判11年

被告人王D伙同王L(另处)以自动化设备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发布机电产品信息,并化名汪少华等人假冒自动化设备公司业务员,以传真方式与日照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客户定金及货款合计137万余元。

黄某根据被告人王D及王L指使,从他人处购买多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待自动化设备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账至上述银行卡后,伙同被告人陈某将银行卡内的资金取出,汇入王D个人银行账户43.8万元,汇入黄B(王L妻子)个人银行账户91.58万元。

王J以武汉非机电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发布机电产品信息,以传真方式与湛江市赤坎三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客户定金及货款合计61万余元。黄某根据被告人王J指使,从他人处购买多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待资金转账至上述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内的资金取出,分别汇入王J的个人银行账户41万元、15.18万元。

有日照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90余家被害单位提供的关于自动化设备公司诈骗钱款的控告书、买卖合同、汇款凭证,湛江市赤坎三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10余家被害单位提供的关于武汉非机电公司诈骗钱款的控告书、买卖合同、汇款凭证,证人证言,自动化设备公司、武汉非机电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自动化设备公司、武汉非机电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黄某存汇款凭证及被告人王D、王J及黄B的银行交易明细、取款凭证,手机通话记录、漫游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D、王J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王D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J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D对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金额提出异议,被告人王D的辩护人提出在自动化设备公司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D系从犯。

经查,被告人王D利用自动化设备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骗取钱款,并由他人安排转移犯罪所得,其多人参与的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被告人王D作为积极参与者不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应当对共同犯罪中整个犯罪金额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D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从犯。经查,陈某按照被告人黄某的指令,先后多日、多次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活动,且其本人亦是去多家银行领取钱款的直接实施者,不符合共同犯罪中的次要、辅助作用,故陈某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王J辩称没有参与武汉非机电公司的合同诈骗,被告人黄某给其的汇款是其向黄某的借款,但随后,被告人王J将认罪书交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56.18万元。

被告人黄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D处扣押6.3万元、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7.95万元,被告人陈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

维护市场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判决如下:王D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王J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四台、身份证五张、邮政储蓄卡一张、NOKIA手机五部、苹果手机一部、天翼无线网卡三个、U盘一个均予以没收。(2013)奉刑初字第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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