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向闻某、施某夫妇谎称位于浦东新区东明路的房主要出售该房产,伪造《独家委托服务合同》,骗取闻某夫妇签订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虚构房屋交易,以收取意向金、中介费为名,骗取闻某16万元。闻某因觉察自己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韩某在闻某住处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闻某、施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马某等人的证言、合同、西诶收款收据、电子回单、账户明细清单、案发经过、接警单等。被告人韩某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韩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配合调查跟随民警带至派出所,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被害人闻某发现被骗遂报警并告知处警地点为浦东新区昌里路其住处,之后闻某约韩某至其住处商谈。当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韩某抓获,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被韩某花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被害人闻某、施某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在安居客二手房交易网上查询房源时,对网上挂着的东明路的房屋较感兴趣,我拨通了挂房的瑞阳不动产世博店,瑞阳公司安排韩某接待。
之后,我们决定购买此房并向韩某提出办理交易手续,韩向我们出示了一份《独家委托服务合同》,称房主已委托他们全权代理出售该房屋,我们相信了在瑞阳不动产世博店签订了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当时韩某称房主在外地无法过来签字,他会通过传真让房主签字的。
签协议当天我们支付给韩某3万元的意向金,之后我们又陆续支付给韩某中介费、定金共计13万元。打电话联系韩某,韩某电话无人接听,又电话联系瑞阳不动产,瑞阳店的人员称韩某早已离职,且韩某曾有私拿定金的行为,我觉得可能被骗。之后大约在下午5点50分许,韩某接到我电话到我住处,在他到我家之前我已拨打“110”报警,韩某在我家被警察带走了。律师
证人李某的证言,李某陈述2013年7月底,有一名男客户打我电话称在网上看到房屋挂牌信息,因为当时我工作很忙,就让该客户到瑞阳不动产世博店找韩某,后来韩某这笔生意如何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2011年至2012年中韩某在世博店做业务员,后来就没有再续约,成为个体房地产从业人员。
证人杨某的证言,杨某陈述韩某在2013年5月就离职成为房地产的个体从业者,2013年7月份我们店接到东明路房屋挂牌出租业务,该套房子是挂在韩某名下,这套房屋没有挂牌出售过。
证人王某、马某的证言,证人陈述曾委托瑞阳不动产世博店挂牌出租东明路房屋,从未将此房屋挂牌出售。
收款收据,证实闻某向韩某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中介费用6万元。
6、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居间协议,证实被告人韩某伪造“马某、王某”签名,与被害人闻某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将涉案房产出售给被害人。
独家委托服务合同,证实韩某伪造“马某”签名,伪造了涉案房屋委托销售合同。
户名为“韩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显示收到闻某转账支付的钱款为11万元。
9、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某的到案情况。
被告人韩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害人陈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可以证实被害人闻某在察觉被骗而先行报案,民警根据被害人报案情况确定韩某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后将韩某抓捕归案,韩某这一到案情况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韩某未抗拒抓捕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属认罪交代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