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合同诈骗罪,2012年11月、12月间,被害人陈某、顾某宏、顾某红、陈某、叶某华欲通过被告人俞某办理因私出境劳务,被告人俞某在明知其提供的四川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合同书》、《因私出境中介补充协议》及合同签章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仍然与该5名被害人签订上述协议,并以办理出境劳务保证金和中介费的名义收受共计82,500元,后被告人俞某逃匿,将所得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等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提供的《因私出入境中介合同书》、《因私出境中介补充协议》复印件、俞某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四川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总经理印章、合同专用章拓印复印件、该公司财务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
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责令被告人俞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2014)金刑初字第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