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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者被损失群众堵截,是否构成自首

被告人翁W被深圳积宝盈珠宝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至上海作为上海区域总经理,以闵行区莘福路为办公地点,以购买一万或三万元积宝盈手镯、玉佩等商品作为入门条件,积极发展会员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让会员再发展其他下线,形成层级关系。

被告人林D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宝山、虹口、青浦等区积极组织发展下线,并多次配合被告人翁W组织人员集会,召开市场拓展会,鼓动到会者加入该传销组织。

现已查明积宝盈上海分公司共有583人(次)参与,涉案金额达47,682,298.5元。被告人林D发展的下线为65人,并已超过3层。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向移送并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确认被告人翁W、林D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提请予以判处。

被告人翁W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未对外宣传过积宝盈的返利模式,组织的集会也只是请客吃饭,未宣传该产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与传统的传销模式有所区别,参与者不发展下线也可获利,且有实际货物存在,计算获利是以销售业绩计算而非发展人员数量计算,翁相对深圳总公司的负责人而言,仅是参与者,建议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翁W在明知群众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翁对本案存在认识错误,自己投入的大量钱款也未获得赔偿,还用自己合法的财产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建议对翁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被告人林D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仅发展了金甲作为下线,且未对外宣传积宝盈的返利模式。

关于两名被告人提出的未对外积极宣传积宝盈产品,在组织的集会上也未宣传积宝盈产品的辩解,经查,多名证人的证言、辩认笔录均能证实两名被告人通过授课、集会等方式积极宣传积宝盈产品,鼓动证人参与,并鼓动证人介绍他人参与,故对两名被告人的辩解均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翁W的辩护人提出翁曾退赔过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加以证实,难以采信。

被告人翁W、林D以推销商品取得高额回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翁W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及资金数额属情节严重。

关于被告人翁W及其辩护人提出翁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4月23日,多名参与该传销活动的群众因发现被骗后赶至莘福路向翁催讨钱款并报警,翁当时已被群众阻截,无法离开,其归案并不具有主动性,且翁到案后始终未能如实供述积极宣传积宝盈传销活动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翁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从本案传销模式、翁W相对于积宝盈深圳总公司负责人而言仅是参与者,建议对翁综合考量予以量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应当指出,本案正是由于该传销模式以所谓的“玉石”等商品为载体,才更具有欺骗性,导致众多的群众上当受骗,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翁W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林D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3)闵刑初字第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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