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高某、陈某,以投资民间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不断介绍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要求参加者交纳50,800元的入会费,并从中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成,以此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截止至2013年,康某、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00余名,陈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40余名。经鉴定,上述三人共计收取俞某等42人的“投资款”1,674,200元。后三人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徐汇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证人俞某等多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委托书、手机短信记录、交易记录、银行查询资料、传销组织结构图、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教案本、前科资料,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康某、高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被告人康某、高某、陈某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被告人康某、高某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陈某系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