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陆某、阮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逮捕。被告人金某以“创享未来国际私人会所”为名,由参与人员交纳6380元取得会员资格后,以提供返利及发展会员获取直推奖、互助奖、分红奖、管理费的奖励方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获取钱财。其间,被告人阮某协助被告人金某收取钱款、登记会员等;被告人陆某协助被告人金某将给予会员的奖励、返利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各个会员的电子邮箱内。
被告人金某共招揽3000余人参与传销,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100000元已被扣押;被告人金某存放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的户名为金某、帐户内的赃款30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被告人陆某、阮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陆某、阮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梁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冻结存款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帐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金某、陆某、阮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众多人员参加,从中非法获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陆某、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陆某、阮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虽有检举揭发行为及协助公安人员查找涉案关系人的行为,但均不符合立功的条件,故对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金某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陆某、阮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均予以没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其中扣押在案的赃款十万元及冻结帐户内的三十万元均予以没收。(2012)奉刑初字第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