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5月以来,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网,成为大区诚信渠道商。被告人王某采用金字塔形式发展下线、入会会员缴纳入门费、多层次复式计酬经营等模式,发展传销网络。经查,至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已发展传销下线人员206名,传销层级27层,获利549,000元(含被告人王某向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投入的9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苑某、高某、罗某、史某、孙某等人证言及付款凭证,同案关系人唐某、徐某的供述,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所附被告人王某会员信息、金字塔网络示意图、王某邀请会员加入的信息、相关网络截屏等鉴定依据,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户籍资料及供述等。律师
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够当庭认罪,同时鉴于其过去表现良好、犯罪系误入歧途,辩护人亦提供相关资料予以证实,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2)浦刑初字第3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