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R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R通过发展康某、高某、陈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下线,以投资广西南宁“民间资本运作”(后改名为“商务商会”)项目为名,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不断介绍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要求参加者交纳50,800元的入会费,并从中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成,以此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截止至案发前,被告人李R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00余名。经鉴定,被告人李R共计收取他人缴纳的“投资款”47,444,626元。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李R在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R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李R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R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R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证人康某、高某、陈某甲、俞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委托书、手机短信记录、交易记录、银行查询资料、传销组织结构图、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教案本,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李R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李R组织、领导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R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R无退赃行为。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判决如下:被告人李R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4)徐刑初字第6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