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W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翁W(已被判刑)被深圳积宝盈珠宝发展有限公司委派至上海作为上海区域总经理,以闵行区莘福路为办公地点,以购买积宝盈手镯、玉佩等商品三万元作为入门条件成为会员,并让会员积极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由被发展人员通过购买积宝盈产品三万元获得再发展人员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
成为会员可获固定和动态业绩的返利两部分。固定的返利第一期返利3%,以后每期返利是按前期利率的1.5倍递增,至第八期返利已收回成本并获利。为了达到更多的下线,要求被发展人员在前八期内需完成发展下线人员2名以上,可在第十二期累计返利18万元(投资3万元为例)。会员若发展下线就有获动态业绩的资格,可根据下线的业绩按比例获差额的动态积分作为业绩奖金。
被告人俞W在加入了积宝盈传销组织之后,在奉贤等区积极向他人宣传,组织下线人员去深圳积宝盈珠宝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参观,并由翁W等人进行进一步的宣传讲解,鼓动他人加入积宝盈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人员。经查,被告人俞W发展的下线人数为80人,涉案金额达531万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W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屠某、诸某、张甲、张乙、唐某、邬某、张丙、李甲、王某、李乙、楼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俞W在传销案件中的关系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俞W以推销商品取得高额回报为名,引诱参加者购买商品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俞W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俞W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俞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判决如下:被告人俞W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