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奚某、王某、叶某、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陈某介绍被告人奚某投资某有限公司,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王某、叶某、张某等人投资。
上述五名被告人以该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许诺投资项目为3500元一份,每天可获得1%的返利,返利期为一年,每发展一名下线,可获得投资额10%提成,如其下线(包含下线再发展的下线)累计金额为美金30000元,可按新增业绩4%提成,并成为一星会员(二星会员为美金100000元,提成8%;三星会员为美金500000元,提成12%;四星会员为美金1000000元,提成16%;五星会员为美金2000000元,提成20%;累计美金3600000,可成为公司董事,提成公司总业绩2%),以此引诱他人以缴纳钱款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的依据,让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经查证,被告人陈某处于第5层级,发展层级75级,发展人数共计312人;被告人奚某处于第20层级,发展层级55级,发展人数共计150人;被告人王某处于第26层级,发展层级27级,发展人数共计144人;被告人叶某处于第28层级,发展层级22级,发展人数共计112人;被告人张某处于第30层级,发展层级20级,发展人数共计67人。律师
被告人王某、叶某先后在普陀区绿洲广场A座903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在四川北路10号线地铁站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在临汾路272号建设银行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奚某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800号锦耀宾馆8207房间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奚某、王某、叶某、张某及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赃证物品照片及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传销结构层次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业务回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奚某、王某、叶某、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均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某、奚某、王某、叶某、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两罪并罚。各名辩护人提出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奚某、王某、张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奚某、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叶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中对被告人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已履行)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3)普刑初字第10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