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峰天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与林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策划,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发展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王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继续以推广九峰药业产品名义吸纳参与者,要求参与者交纳1万元、5万元不等的入门费成为会员,入会后即享受分红,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会员再不断发展新会员作为下线并交纳入门费,由此会员可按比例获得直推奖、回本奖、差额奖等返还资金。
被告人王某均通过上述方式获取返还资金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王某累计发展下线20余层,90余人,非法获得返还资金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吴某、林某的供述,证人徐x等人的证言,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九峰药业传销人员结构图,九峰药业财务管理系统打印件,九峰药业宣传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明。律师
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收取入门费等方式发展人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金刑初字第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