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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香港集团公司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被告人吴某、顾某、胡某先后在的部分茶室、饭店以及南桥镇某室、奉浦大道某室等地,以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为名,以高额回报吸引人员投入资金,根据参与人员投入金额划分为四个不同等级,以静态投资收益及发展会员获取数额不等奖励为方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下线人员,以此获取钱款。

至案发,被告人吴某、顾某、胡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参与人员达100余人且层级达3级以上,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顾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邵某、李某、杨某等九十人填写的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证人提供的香港通泰世界财富会员证、股权证、出资凭证、宣传资料及证人金龙兴提供的收条复印件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某、顾某、胡某以投资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众多人员参加,从中非法获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

被告人胡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吴某、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吴某与顾某、胡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参与,故对其辩护人的上述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吴某、顾某、胡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2012)奉刑初字第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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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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