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向他人宣传所谓的“北海岸开发项目”,以投资为由,许诺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高额回报的依据,积极鼓动他人缴纳7万元入门费参加非法传销组织。
被告人顾某以此方式累计发展下线9层32人,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顾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朱某、夏某、颜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被告人顾某通过宣传虚假的投资项目,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金刑初字第10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