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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回报收取入门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顾某向他人宣传所谓的“北海岸开发项目”,以投资为由,许诺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高额回报的依据,积极鼓动他人缴纳7万元入门费参加非法传销组织。

被告人顾某以此方式累计发展下线9层32人,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顾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朱某、夏某、颜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律师

被告人顾某通过宣传虚假的投资项目,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金刑初字第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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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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