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经他人介绍加入美国环网成为会员后,以发展下线加入和点击网站广告的方式获取回报。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向他人宣传推介美国环网,煽动他人投入资金加入和逐级发展下线,并负责帮助办理缴费、注册等加入的相关手续和下线获得收益后的结算工作。
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250余人,涉案金额达360余万元,获利8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等人证言,美国环网人员层级图表、团队人员名单、人员情况矩形图,介绍美国环网运作模式和获利模式的网页打印件,被告人杨某提供的委托书、美国环网工资结算表,被告人杨某组织传销活动的相关笔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不懂法,刚开始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案发后,杨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且目前已通过教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家属又积极代为退出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传销人数达250余人,传销金额达3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0)金刑初字第8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