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女,从2007年起通过他人介绍到一家名为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一级代理商,通过该公司的“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对外推销这家公司的关联公司生产的保健品、化妆品等。根据公司的规定,她要求下线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支付入门费获得代理商资格,发展上下级代理,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利益的依据,经过发展,她的传销团队发展到195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获得该公司的返利1,765,017元,到案发该公司支付了107,200元的返利。
公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诉讼,提供了证据证明王女犯本罪,主要有同案犯曹某的笔录,证明王女经他人介绍称为一级代理商,共计10人,互为平级关系,不存在返利;证人证言,证明王女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经过;公安局查获的《销售代理协议书》和《期权计划书》;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和查获的《传销团队下线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复函》。
王女提出该公司的创始人是“霞飞”创始人曹建华,该公司每年经营过亿,都是纳税大户,董事长曾随同国家领导人出访多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都认可的企业家,不可能是罪犯。国家发改委培训中心曾组织培训以及媒体报道过公司,资金链没有断裂,案发时消费养老项目正常推进,不构成传销。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之第2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是单位犯罪。律师
该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五千元或者一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产品主要为美容口服液、护肝营养液、营养粉等美容保健产品,售价与成本相差悬殊,许多代理商在购买商品后并未实际领取,和普通商品的购买、消费有明显区别,实际上这是代理商为了获得加盟资格购买的道具商品。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该公司非法获取的资金达10.9亿余元,但该公司没有用于消费养老项目,而用户代理商返利和董事长曹建华的个人消费,4000余万元划入其证券账户,另4000余万用于个人购房,700多万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现公司账户仅2.8亿余元,一旦底层代理商退出,资金必然断裂。
该公司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被告人王女参与公司的传销活动,发展人员195名,层级为4级,个人非法获利10.7万元,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另外发改委的报道和是否是纳税大户,以及公司董事长是知名企业家和公司犯罪的结论无关。由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王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