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利用其以闵行区清生幽趣茶叶经营部名义申领的浙江泰隆银行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徐某从信用卡中套现,并收取手续费。经查,被告人李某利用上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徐某非法套取300余万元。
2015年1月15日,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闵行区九星市场星友路北4幢11号抓获被告人李某,并查获POS机三台等。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违法所得40,000元。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陈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信用卡明细对账单;《刑事判决书》及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报案书、信用卡账单明细、借款记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李某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李某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其提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不予采纳。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等依法没收。(2015)宝刑初字第1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