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J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低价收购药品并将药品存放在其租借的闸北区中华新路室暂住地,后加价销售给他人。公安机关会同药监部门在上述王J的暂住地将王抓获,并当场查获瑞格列奈片等90种药品。经估价,其中的70种药品价值815,769.9元。到案后,被告人王J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汪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书证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王J非法收售药品价格认定表、关于对王J非法收售药品价格认定的情况说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证明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王J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J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药品一并予以没收。(2014)闸刑初字第1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