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朴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闵行区红松路A便利店内销售各类卷烟牟利。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地点抓获被告人朴某,并查获各类待销售卷烟1,270条,共计价值174,710.48元。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被告人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张某、王某、陈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烟草专卖局闵行分局的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许可证情况说明,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的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公安机关当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朴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经营数额达1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为由,请求对朴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闵刑初字第2119号